近期很多同學咨詢混合銷售的問題,營改增后,混合銷售定義比較模糊,實務中比較難判斷,再加上有的地方性政策解讀與《關于全面推開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相反,容易讓納稅人一頭霧水。由于存在多檔稅率,混合銷售判斷不清,多交稅企業(yè)吃虧,少交稅存在風險。
今天 ,大白菜會計學堂系統(tǒng)說下混合銷售
一、關于混合銷售的有關政策如下

二、基于以上政策,我們將混合銷售相關類型分為六種

三、案例解讀
【練習1】萊蕪金石文化公司(一般納稅人)主營燕子石銷售。2017年6月,公司向濟南恒豐銀行銷售石材一批,總貨款包括貨物款585000元,以及公司所屬運輸隊收取裝卸費10000元,開具了專用發(fā)票,銀行收到款項。
分析:根據(jù)36號公告第四十條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,屬于混合銷售行為。借:銀行存款595,000
貸:主營業(yè)務收入 585000/(1+17%)=500,000
其他業(yè)務收入 10000/(1+17%)=8,547.01 [注:也按17%稅率開具]
應交稅費-增值稅-銷項稅86,452.99
【練習2】萊蕪金鼎新材料公司是一家集裝飾材料研發(fā)、生產銷售和安裝于一體的公司,一般納稅人。2017年5月銷售給萊商銀行自產材料一批,開具了專用發(fā)票總金額234000元,并由公司所屬的裝修隊負責安裝,安裝費11700元。工程完工收到全部貨款 245700元。試作會計分錄。
[分析:根據(jù)11號公告第一條,銷售自產貨物同時負責建筑、安裝,不屬于混合銷售,分別核算]
①借:銀行存款 234,000
貸:主營業(yè)務收入 234,000/(1+17%)=200,000
應交稅費-增值稅-銷項稅34,000
②借:銀行存款 11,700
貸:其他業(yè)務收入 11,700/(1+11%)=10540.54
應交稅費-增值稅-銷項稅10540.54*11%=1159.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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