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白菜老師 回復于:2025/10/26 21:49:00
根據(jù)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2〕142 號),黃金生產(chǎn)和經(jīng)營單位銷售 黃金礦砂(含伴生金) 免征增值稅。這里的 “伴生金” 是指從非黃金礦產(chǎn)品、冶煉中間產(chǎn)品等原料中提煉的黃金,例如在銅礦、鐵礦等主礦開采過程中附帶提取的金。
一、注意免稅條件
1、主體資質(zhì):需為黃金生產(chǎn)或經(jīng)營單位(如礦山企業(yè)、冶煉廠)。
2、產(chǎn)品范圍:僅限黃金礦砂及伴生金,不包括標準黃金(成色 AU9999、AU9995 等,規(guī)格 50 克至 12.5 公斤)。
3、核算要求:需分別核算伴生金與其他成分的銷售額,未分別核算則不得免稅。
4、證明材料:需提供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(如第三方檢測報告),證明黃金是從伴生礦中提取的。
還有,檢測報告要求
1、核心內(nèi)容:需明確標注礦產(chǎn)品中金的含量(如克 / 噸)、伴生礦的礦物組成(如銅礦中含金),以及開采或提煉工藝(如浮選、氰化提金)。
2、檢測機構(gòu)資質(zhì):建議選擇具有CMA 或 CNAS 認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(gòu)(如中析檢測實驗室),其報告可通過掃描二維碼驗證真?zhèn)巍?br />